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4條規(guī)定: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fā)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依據上述法條,需要注意的是:
一、晚于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當日提交的保藏被“視為未保藏”。
二、申請人在向有關的保藏機構提交樣品后,保藏機構將對樣品的活性進行檢測,然后出具存活檢測報告和保藏證明。
三、申請人應當將有關部門的保藏信息體現在申請文件中,該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和說明書,在說明書中記載第一次提及該生物材料時,描述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名稱、拉丁文字名;寫明樣品的保藏日期、保藏該樣品的保藏單位全稱及簡稱和保藏編號。
此外,在說明書中需描述樣品的形態(tài)學特征、培養(yǎng)特性、生理特性、功能特性等生物學特性,這樣是為了顯示與現有的生物材料的確別;以及通過何種方法獲得的,如誘變、DNA重組等;以及提供實驗證據證明該樣品的用途及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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